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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想要管什么?

来源:华诚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作者:张晋源     发布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

于2016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出版服务和网络出版物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其中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而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如果仅仅通过这两个定义来看,所有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数字化作品的行为都属于网络出版服务,而提供此种服务的主体需要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那么问题来了,在自媒体如火如荼发展的今天,微博段子手、营销账号、企业公众账户、微信公众号甚至企业的官方宣传网站每天都要通过互联网发布大量的信息来吸引人们的眼球,在新规出来之后是不是都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才能继续发布这些内容呢?《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约束对象到底是谁呢?

首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也就是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是对以上两个条文内容的细化。

在《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而主要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的标准就是提供的信息服务是否为有偿服务。”我认为这个概念才真正包含了所有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各种各样信息服务的网站,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提到的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种。然后《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又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要求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此可以看出网络出版服务属于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有偿服务。那么非经营性提供文章、视频等信息服务的网站因此仍然只需要向当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即可,而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约束的主体对象。所以公司的宣传网站、以交流学习为目的的论坛等非经营性的信息服务提供者都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其发布的相关内容应当受到《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的约束,而不是即将生效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之后我们再来关注一下《出版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的出版活动,出版活动中的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如果是法人出版报纸期刊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根据以上条文来看,《出版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针对的是我国的出版行业,对其出版发行的作为知识性、思想性内容载体的出版物进行规范和约束。由此推断,网络出版物应该是传统出版物在网络层面的延伸,是将传统报纸、期刊、图书等内容通过网络向用户有偿传播的一种服务,所以发展网络出版业务的传统出版单位或拥有出版部门的法人属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约束对象之一。

对新规的两部上位法分析完之后,我们可以把目光再放到这部新规的具体内容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与发展。”通过此条可以看出网络出版服务与传统出版业务是具有关联性的,所以国家首先鼓励传统出版行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此外,该部新规虽然允许非出版行业的法人参与网络出版服务,但不代表所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都属于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中规定,对其他不属于传统出版行业的单位想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可见想要拿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首要条件是具备从事出版行业的从业资格。那么具备出版行业从业资格,并旨在通过互联网从事出版服务的法人单位才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主要管理对象。通过网络出版服务行政许可的内容来看,目前还不涉及个人进行申请的相关要求和具体程序,由此也可以从侧面推断出从事自媒体运营的个人不受该部新规的影响。

除了对公司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网站是否受到新规的影响外,很多公司还对自己在第三方平台上设立的公众号表示担心,是不是通过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和内容也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答案是否定的,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信息的权限是第三方平台给予的,那么第三方平台应该办理ICP许可等行政审批保证其开放此种权限是有权开放,并承担对各个帐号发放内容的审核责任,不应当由企业办理在第三方平台发布信息的行政审批;其次要求所有公司开设公众号的前提是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也不现实,更加不具有操作性,所以在第三方平台上设立的公众号目前不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3月9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该部新规的解释也应证了此观点的正确性,公众号等自媒体无需获得许可。

由于目前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新媒体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网络上发表载有多种题材内容的文章和视频,但由于其基于网络传播的特性又不能完全涵盖在《出版管理条例》的约束范围内,所以才催生了这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用以规范互联网含义下出版行业的新发展。但为何这部规定会引起如此多的争议和不确定呢?原因就在于目前许多应用软件和平台都允许并鼓励用户通过互联网发布新奇的内容来吸引新客户的加入,用户上传发布通过剪辑和后期加工的视频等内容来寻求关注度,为了使关注度变高,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内容变得越来越精细,甚至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物的性质,因此很难界定什么属于网络出版物,以及一般的发布文章或视频内容的行为算不算网络出版服务等问题。但根据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还是可以看出,该部新规的主要目的还是规范在互联网语境下包括游戏开发公司在内的出版行业的行为,明确要求各种类型的出版公司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但出于谨慎起见,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该部新规的解释还是没有明确界定出网络出版物和一般网络流传内容的区别,并表示在新规概念范围内的网络信息传播内容都有可能被归为网络出版物。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存在接触门槛低、受众面广的特点,违法内容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其蔓延速度非常快,因此在新规中还特别对外资做出了严格的限制,防止未经审批的内容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来源: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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